北京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8-25       作者:手挽手劳务派遣       返回列表

为加强企业管理,维护派遣员工合法权益,更好地为用工单位服务,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派遣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北京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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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派遣员工接受本公司和用工单位双方管理。本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负责档案接转、人事调动、工资发放、社会保障、婚姻生育、劳动纠纷等,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建立劳务关系,负责使用和考核管理。

第二条 公司根据用工单位岗位需求安排、调整派遣员工工作单位、工作地点工作岗位。

第三条 派遣员工执行用工单位工时制度。

第四条 派遣员工工资待遇按用工单位工资制度执行(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 派遣员工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六条 派遣员工福利由用工单位根据工作岗位提供相应福利待遇。

第七条 用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派遣员工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八条 派遣员工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期间的待遇由用工单位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用工单位的有关规定予以提供。

第九条 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自觉遵守本公司和用工单位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用工单位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条 派遣员工本人严重违反各项法律法规和用工单位管理制度,被退回本公司的,本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工单位和本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派遣员工要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技能,积极参加用工单位组织的各种业务培训,履行培训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非派遣员工本人原因被用工单位退回本公司的,可参加公司转岗培训,公司根据岗位情况另行安排工作。派遣员工不参加转岗培训,不服从另行安排的,视同自动放弃履行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派遣员工签订合同之日必须及时办理社会保险转入手续,如实提供个人信息(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明等),若不及时办理社会保险转入手续,提供虚假资料,一切后果自负。第十四条 派遣员工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如:学历、学位、婚姻、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应及时通知派遣公司。

第十五条 公司成立今日东方党总支,负责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培养优秀员工加入党组织。

第十六条 派遣员工自愿加入公司工会,随时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七条 派遣员工离职后,须持用工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务通知单》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档案、社会保险等转移手续,若本人不及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一切后果自负。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2012年6月12日北京今日东方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第一届第二次职工代表大会暨第一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