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一些企业为规避履行应尽义务而纷纷采取先辞退员工,之后再与他们签订北京劳务派遣公司合同的做法,这种做法是极其盲目的。
《劳动合同法》第62条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在使用北京劳务派遣公司员工时应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即将生效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规定,北京劳务派遣公司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北京劳务派遣公司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其同当事人。也就是说,发生争议纠纷时,北京劳务派遣公司企业和用工单位将为共同当事人,成为共同被告。因此,为了规避义务,而把职工的劳动关系转为北京劳务派遣公司的现象应该引起企业的足够重视。
“连带责任”强化了劳动者权益保护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用人单位有“合同到期辞你没商量”的说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即使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要给付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说,新法强调了对员工的保护。以试用期规定为例,过去部分企业经常直接以员工 “不合适”为由随意解雇员工,其实只是为了降低人力成本。但是 《劳动合同法》在 《劳动法》的基础上明确了试用期的期限、**工资以及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聘试用期员工。即在不给出合理的解释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也不能随意辞退员工。
就北京劳务派遣公司来说,过去为了降低人工成本,一些用工单位随意把派遣职工退回派遣单位,派遣单位为了逃避自己的风险,一旦用工单位把派遣职工退回,立即视为与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在北京劳务派遣公司过程中,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北京劳务派遣公司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